张鹏,男,汉族,毕业于安徽大学法学院,获法学学士学位,英语四级水平;曾任职安徽省某市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安徽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高级法律顾问、法律顾问室主任、安徽高速律师事务所专职执业律师、合伙人、副主任、工会主席、主任、名誉主任;现任安徽爱坡律师事务所专职执业律师、执行合伙人、主任。
1997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2002年律师执业,擅长刑事、民商事及非诉讼业务。办理了赵某某贷款诈骗、合同诈骗案、申某某合同诈骗案、耿某某玩忽职守案、束某某敲诈勒索案、谢某非法经营案、刘某某非法采矿案、陈某某销售假药案、杜某某诈骗案等多起无罪刑事辩护案件、张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徐某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岳某某污染环境案等缓刑案件以及多起贪污贿赂案件,相关案件为《中国青年报》、《江淮晨报》以及《中国律师年鉴网》等媒体网站刊载,参编法律出版社《中国优秀律师辩护实录》等;代理了鞠某某与江苏某某建筑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BT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安徽某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系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香港某某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合肥某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某某制药(海南)有限公司与某某某药业(安徽)有限公司技术转让合同纠纷案、合肥某某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与程某、杨某某公司解散纠纷案、马某与安徽某某医药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诉前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案等诸多重大、疑难、复杂民商事案件;受聘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市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合肥营业部、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民银行六安中心支行、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安徽叶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多家金融保险机构法律顾问,并代理了诸如人保宣城市分公司与钱某某追偿权纠纷、太保滁州中心支公司与凤阳某某玻璃有限公司企业财产保险合同纠纷、叶集农商行与叶集某某某某食品有限公司管理人破产债权确认纠纷等疑难复杂诉讼案件;担任合肥国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安徽凯洋工贸有限公司、合肥海润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安徽皖新百花谷文化旅游有限公司等破产清算案件项目负责人;为金寨县人民政府《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协议》、合肥庐阳国有资产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2022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发行等出具《法律意见书》;为熊自念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申请为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冯长城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案以及多起死刑复核案件提供法律援助;应邀为全省交警法制骨干培训班讲解“交通事故与保险赔偿”专题、为安徽交通控股集团阜阳管理处讲解“安全保障义务”专题、为安徽叶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作《民法典中合同法的变化》讲座。
2007年获“金融证劵法律实务培训班结业证书”、“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2008年获授“合肥市诚信律师”称号;2010年被聘为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法律硕士教育中心讲座教授;2012年被评为“天之蓝杯”合肥市第二届十佳公益律师;2023年获西安交通大学“董监事履职能力提升培训班”结业证书。系安徽省公安厅第二届法律专家(顾问)组成员;安徽省律师协会第八届涉外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第九届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合肥市律师协会第一届监事会监事;合肥市律师协会第四届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文体与对外交流专门委员会委员、实习律师考核专家库成员;合肥市律师协会第五届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教育与培训专门委员会委员;合肥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第一届监事会监事;湛江国际仲裁院(湛江仲裁委员会)仲裁员;阜阳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宿州仲裁委员仲裁员;安徽叶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外部监事;安徽舒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外部监事。现为安徽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届人民监督员;安徽省公安厅第三届法律顾问、合同审核签约律师;安徽省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专业人员;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死刑复核法律援助律师库入库律师;安徽省法学会会员、刑法学研究会第八届理事会理事;安徽省律师协会第十届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实习律师管理与考核工作专门委员会委员;合肥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面试考核考官;合肥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宣城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安徽省律师协会第一批刑事和建筑房地产专业律师;安徽舒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委员;预防和纠正冤假错案研究院研究员。
在担任安徽省公安厅法律专家(顾问)组成员期间,参与《安徽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立法评议并提出修改意见、参与《安徽省公安机关保安监管行政许可标准化指引(试行)》等规范性文件的修改论证、参与多起专项案件及专项法律事务的专家论证会、为厅机关公职律师作合同审核专题培训、审查修改厅机关合同、法律文件近千份,并代理诉讼、仲裁及执行案件。
工作单位:安徽爱坡律师事务所
通讯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潜山路525号三实大厦13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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